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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2010)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是指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消费者满意程度高,由本省企业生产,经广东省农业名牌带动战略委员会确认的农业投入品、农林牧渔的产品及其加工品等农业类产品。
  第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依托行业协会、商会、社团等社会各方力量,坚持质量安全至上,企业自愿申报,市场评价、专家评价与社团组织评价相结合,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加强监督,保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科学、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简称推委会,下同)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推委会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海洋与渔业、林业、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检验检疫、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推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省农业厅,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推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海洋与渔业产品、林业产品、农产品加工产品、农业投入品等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推委会的组织下,依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并向推委会提交评价报告。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简称市,下同)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有关工作的推动、引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简称企业,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为A级以上,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具地方特色和发展前景;
  (二)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产品正式批量生产三年以上,具有注册商标、明确标识的包装、明确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并具有对产品产地环境、产品原料、产品质量的有效检验报告;
  (三)产品由本省企业生产,质量稳定,产品实物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产品年产量、年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利税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企业具有一定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商品索赔事件;
  (七)企业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优先推荐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一)已获采用国际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
  (二)已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
  (三)企业已按GB/19000-ISO9000标准或HACCP、GAP、GMP等相关标准建立起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其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企业产品;
  (四)近三年内获得“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或地级以上市“名优农产品”称号的产品;
  (五)获得广东省食文化遗产认定保护委员会认证为“广东省食文化遗产”的相关产品;
  (六)产业集群的支撑品牌;
  (七)已建立较完善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究开发中心,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前列的企业的产品;
  (八)已获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和原产地标志保护的产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一)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
  (二)已实行证书或登记管理,但未获证书或未登记的产品;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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