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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2010)

  第十六条 省名牌评价中心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评分,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省名牌评价中心提交本专业的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省名牌评价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和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省名牌产品初选名单,提交省名推委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省名牌评价中心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 以省名牌评价中心的名义公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名单并授予称号,颁发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省名推委秘书处对在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和用户、消费者举报投诉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约谈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获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省名推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省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 省名牌产品标志属质量标志。省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省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重新申请且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省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省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取得省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创名牌计划并组织实施。除按本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范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保证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提高我省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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