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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2010)

  省名牌评价中心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牵头吸纳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参与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省名牌评价中心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牵头负责省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省名牌产品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或是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的;
  (二)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为在中国大陆或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境内商标并使用三年以上;
  (三)申报企业为在本省工商登记注册企业;
  (四)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由本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程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七)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十一)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近三年没有较大的经济滑坡;
  (十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三)近三年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标准。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省名牌产品称号:
  (一)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淘汰、禁止产品目录的;
  (二)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依法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高污染行业,未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的;
  (四)在近三年内,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七)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不合格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适当增加自主创新能力、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等指标的权重。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等。
  第十二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省名牌评价中心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名牌评价中心在充分发动相关行业协会调研的基础上公布开展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省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材料数据应和年终(财务)报表一致。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名牌评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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