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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2010)

  (一)扶持名牌企业做大做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名牌的扶持培育。鼓励名牌产品、名牌服务机构和驰(著)名商标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做大做强,迅速成为行业龙头,发挥带动作用。要加快以品牌为纽带的资产重组和生产要素整合步伐,支持拥有名牌称号或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与国际大企业合资合作,吸引战略投资者加盟。支持名牌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在境内外购并企业,直接或间接上市。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名牌企业的金融服务,推动银企合作。
  (二)依托广东名牌,加快我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利用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掌握的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引导中小企业为大企业配套,并向“高、精、尖、特、专”方向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有机结合、专业分工的结构。引导拥有名牌或驰(著)名商标的企业进入我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发挥名牌的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重点发展领域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发挥名牌企业在产业链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改造提高三大传统支柱产业,提高我省支柱产业和服务行业的产业化组织程度。
  (三)运用名牌的影响力,建立我省的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形象,提高区域竞争力。在发展基础较好的产业集群,积极稳妥地推进区域品牌创建工作。要围绕我省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形象建设,规划和推动广东名牌的创建工作,在打造和推介广东名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树立我省产品、行业和地区的良好整体形象。要通过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式运作,充分利用名牌效应,促进形成产品、企业品牌与区域行业品牌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产品、企业、行业和地区的知名度,加快我省各地特色经济的发展,提高对国内外技术、资本等资源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使广东名牌和驰(著)名商标对全省经济的发展产生更大作用。

  附件:1.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
  2.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3.广东省名牌服务机构(商贸流通类)管理办法

  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加强省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以下简称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创名牌,增强我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省企业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 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含相关行业协会)为依托,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负责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省名牌评价中心)负责省名牌产品的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
  省名推委由省质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知识产权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广东分署、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消费者委员会、省质量协会、省标准化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等部门、社团和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
  第六条 省名牌评价中心负责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省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推进省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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