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创建省小企业创业基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中小企〔2010〕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中小企业局,有关单位:
根据《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和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0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经信中小局改革〔2010〕259号)精神,为推动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创业者加快创业步伐,发挥创业基地的孵化功能,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并将开展确认“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作。现就申报省小企业创业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各条件者,可申报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依托业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或利用城市“三旧” 改造场所和商用场地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且所依托的园区(场所)已编制有园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区域环评影响评价报告,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
(二)制造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
(三)创业园区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
(四)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并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有较好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五)入驻基地的小企业不少于20家;
(六)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广东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七)有一支服务内容全、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创业服务队伍,能在公共关系、政务代理、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财务融资、法律支持、技术支撑、信息查询、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多方位服务的;
(八)入驻基地的小企业或创业人员创业成功率在70%以上,具有连续流动孵化功能的。
二、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地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属辖区的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中小企业局;顺德辖区内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区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经区中小企业局审核后,报省中小企业局;省直小企业创业基地由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中小企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