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量管理处。
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承担全省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质量分析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四)质量监督处(执法督查处)。
拟订全省产品质量监督的工作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承担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和预警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负责产品质量的申诉处理;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跨省案件的协查协办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
(五)食品生产监管处。
拟订全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担全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六)计量处。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制定(修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全省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能效标识和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七)标准化处。
研究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管理全省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八)认证评审处。
依法负责全省实验室、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管理认证咨询机构的资质、资格;依法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以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负责全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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