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44号 2010年06月14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简称省宗教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全省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起草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负责其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五)指导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六)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八)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