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培训、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工作。
(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6名(正处级3名,副处级3名)。
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