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及注册的现场核查;监督实施非处方药物目录、药物非临床研究及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组织拟订中药材(含藏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含藏药饮片)炮制规范;指导全省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检测机构和技术审评认证机构业务及新药开发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医疗器械检测和技术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组织开展评价性质量抽查检验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淘汰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全省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合理用药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特种器械。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贯彻实施药品流通环节的法律、法规,监督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备案及发布情况的监测、检查,定期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药品质量公告;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指导和实施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的建设;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
(九)规划财务审计处。
组织制订发展规划、基本建设和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预(决)算,统筹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和经费;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承担局机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承担局机关政府采购及直属单位的采购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