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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年06月14日 川办发[2010]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厅级),为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厅。

  (四)将卫生厅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国家和行业医疗器械产品标准、保健食品市场准入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起草地方性习用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院制剂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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