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伽马刀检查治疗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9]124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价格管理,控制乱检查、乱收费行为,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PET-CT和头部伽马刀检查治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伽马刀检查治疗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伽马刀检查治疗基础价格(含两个靶点)由10000元/次降为7500元/次。在基础价格基础上,每增加一个靶点价格由800元/个降为500元/个,头部治疗时增加的靶点收费最高不超过二个,全身治疗时增加的靶点收费最高不超过七个,超过部分均不再收费。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伽马刀检查治疗项目内涵含特定计算机治疗计划系统,体架(包括头架)、伽马刀治疗三部分,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治疗计划(编码为240100004)、体架(包括头架,编码为240500005)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未获得伽马刀检查治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三、医疗机构要积极采用数字化介质存储影像检查结果,推进存储方式向无胶片化方向发展。尚不具备条件的,也要采取措施,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成本。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伽马刀检查治疗降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对典型案例应予以曝光。
五、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卫生厅
晋价行字[2005]135号文件中规定的伽马刀治疗项目价格及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表:
伽马刀检查治疗项目价格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基础价格(元)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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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①项目内涵含特定计算机治疗计划系统、体架(包括头架)、伽马刀治疗三部分。②次指一个疗程。③基础价含两个靶点,每增加一个靶点加收500元。④在基础价格基础上,头部治疗时增加的靶点收费最高不超过二个,全身治疗时增加的靶点收费最高不超过七个,超过部分均不再收费。⑤未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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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00008
| 伽玛刀治疗
| 指颅内良性、恶性肿瘤和血管疾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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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
| 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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