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稳定生猪生产、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预案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
山西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
预案(暂行)实施细则
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