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热企业经营状况
2、调整热价的依据和理由
3、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情况
4、调价水平(包括现行价格、拟调后价格、单位调价额、调价幅度、调价总额)
5、调价影响及承受能力分析(包括人均热费支出、热费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及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
6、综合配套措施(包括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扶持政策;机关、事业及企业职工供热暗补变明补政策实施情况;调价后对城市生产、销售企业采取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及其他补贴措施等)
(三)调价工作安排
鉴于居民热价几年来未做调整,积累的价格矛盾较大,且居民热价调整时间紧,任务重,为使热价调整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确保正常供热及社会稳定。现将热价调整工作安排如下:
1、确定调价的城市务必于7月10日前将调价申请上报省物价局。逾期不报的不列入今年调价计划。
2、8月10日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完成调价成本监审工作。
3、8月20日前,各市提出热价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物价局。调价方案中没有综合配套措施的不予调整热价。
4、9月20日前按规定程序完成价格听证。
5、10月10日前完成热价调整工作。
三、积极推进“两部制热价”,促进供热节能
为推进城市供热采暖节能,提高热效率,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已经建设或改造完成用热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的建筑,必须实行“两部制热价”。“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一)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
基本热价=现行热价×基本热价比例
计量热价=[现行建筑面积热价×(1-基本热价比例)]÷单位面积耗热量
现行热价是指当地现行的按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计量收费的热价标准。
现行按使用面积计量收费的城市,现行建筑面积热价按当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折算方法计算。
基本热价比例,在30%-60%范围内,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按建设部《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和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16-2006)计算确定(见附表)。
(二)“两部制热价”的收费方式
实行“两部制热价”收费的,供热企业要与热用户签订包含实行两部制热价收费内容的供用热合同,总热费等于基本热价收费与计量热价收费之和。基本热费,由供热企业在供热开始前向用户按供热面积计收;计量热费,由供热企业按用户用热量按月收取。
(三) “两部制热价”按照上述原则和计算方法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