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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9]150号)


各市物价局、建设局(建委),大同市市政管委,运城市供热供气办: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21次常务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保持了居民热价水平基本稳定,并综合采取财政、税收、煤价调控及适当调整非居民热价等措施确保了广大群众冬季正常供热采暖。为继续抓好全省供热保障工作,推进供热节能,现将2009年我省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供热价格是否调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三部委《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采取综合配套措施,确保冬季正常供热采暖。今年供热价格是否调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如需调整,按现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合理调整供热价格,确保正常稳定供热
  (一)高度重视居民供热价格调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居民热价调整工作,切实做到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提高效能,确保调价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科学测算、广泛征求意见,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要严格定价程序和权限、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做到依法定价。热价调整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进行。
  (二)科学合理制定热价调整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开展对城市供热存在的突出价格矛盾和问题的调查研究,统筹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煤炭价格变化情况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8]2415号)确定的“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等措施,合理确定城市供热价格,保证城市供热,并研究提出居民热价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现行定价目录管理权限审批。居民热价调整要按照分步到位的原则,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采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热价调整而下降。热价调整方案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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