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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2010修改)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冀职改办字[2010]105号)


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

  经研究,现将修改后《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8月20日印发的冀职改字[2003]43号《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自行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评定标准: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级统计师应系统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及相关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统计理论指导工作,能独立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设性意见,有较强的统计工作科研能力;能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积极开展统计科学课题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2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5年以上。

  在企业及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25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资格7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专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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