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拒不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更改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的;
(五)擅自在施工图中调整已经核准的建筑规模(如:层数、建筑面积、地下室、层高、建筑高度等)、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在施工图中调整已经核准的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外立面;增加或者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或改变形式;
(七)为违法建设者提供设计服务的;
(八)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规划测绘的;
(二)提交相关规划测绘成果有弄虚作假或者质量不合格的;
(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公布
第十条 发现不良行为线索后,应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认定为不良行为的,形成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并发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书面告知不良行为单位或个人相关记录情况,督促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单位及个人因涉及违反规划建设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直接形成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实行公布制度,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市规划局在市规划网站上实时公布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根据情节轻重,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
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定期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被公布单位整改确有实效的,可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后,缩短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四条 不良信息记录公布期满后,应撤销公布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的项目,市规划局应当严格审查;对公布期内有三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及个人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市规划局依法发出《规划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