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类财政、社会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活动,都应按项目进行管理,逐步建立多元投资、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机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按《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把关,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项目前期审核、规划设计审查、项目实施和验收,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参与县级验收,从技术上严把项目质量关。
六、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
(十四)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国家加大对农业投入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做到依法足额收取,专款专用;市级费用可用于委托山区县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十五) 积极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鼓励通过合资、合作,吸引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入,广泛吸纳资金,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多元投融资渠道。
(十六) 强化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财政投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的编制办法、程序和时限,组织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核、报送;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十七) 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范围和标准开支,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或财政报账制度,按批复的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项目资金竣工决算。
(十八)合理安排使用业务经费。省政府对验收确认新增耕地每亩2000元的补助经费仍由所在县申请并使用(包括市级耕地储备指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市、县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耕地储备指标管理事务性工作,市、县两级土地整理机构的工作经费按各自耕地储备指标收益的3%据实列支;本意见出台前的耕地储备指标转让仍按转让总金额0.8%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取业务经费。
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储备指标管理
(十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纳入耕地储备指标。专项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耕地储备指标的管理,经验收确认的耕地储备指标应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信息报备系统,并提出耕地储备指标使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