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开发整理内容。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沟渠、护坡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
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计划
(六) 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逐步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专项规划,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各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前期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
(八)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要纳入计划管理。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要合理确定计划任务;要制定有效措施,强化计划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
四、土地开发整理总体要求
(九)土地开发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规划编制和项目确定都要经过科学论证,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有关手续;以未利用土地、坡度低于25度的园地、山坡地开发,农田整理及农村村庄整治为重点,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十)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开发整理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土地适应性和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凡按省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开发整理成的耕地,由土地权利人具体负责耕种,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仍视作耕地。
(十一)充分利用土地整理的有关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等政策,开展整理农村、废弃工矿建设用地。
(十二)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各环节把好质量关,特别要加强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质量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强化验收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相当。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