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长安监管综字[2009]3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
最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修订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见附件),自2009年5月起执行。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的基础,是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表格样式、填报内容与原《报表制度》相比,做了一些修改,并且突出强调了执法统计制度的规范性,进一步丰富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的内涵,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证。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安排统计人员进行学习,认真研究填表说明,尽快掌握填报方法。
二、报送时限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务必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报表报送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于每月2日前完成上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报送工作(逢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市局协调处。
(二)为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未通过网络报送数据的县(市)、区(开发区),此次务必在最短的时间要尽快组织培训,掌握填报工作,及时上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三)市局将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报送工作情况。对迟报、漏报、误报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伪造、篡改数字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联 系 人:何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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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