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长安委字[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地检查今年1月15日、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省、市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检查。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和2次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年”各项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
(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三)各地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9月底前,各地企业隐患排查覆盖面达到100%,所有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必须整改完成。各级政府、各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逐级落实整改责任、时间、措施、资金和应急预案,以及与重大隐患单位签订整改责任状、落实领导干部包保责任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