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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长安委办字[2009]2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长安委字〔2009〕2号)要求,推动“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向纵深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总体进展情况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9月7日至9月20日。

  二、督查内容

  (一)综合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和2次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省、市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年”各项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
  2.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3.《长春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和《吉林省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专项内容和工作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
  4.各地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9月底前,各地企业隐患排查覆盖面达到100%,所有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必须整改完成。各级政府、各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逐级落实整改责任、时间、措施、资金和应急预案,以及重大隐患挂牌整改等情况。
  5.重点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情况。
  6.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7.落实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爆炸物品、易制爆易制毒物品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监管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物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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