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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安委办字[2009]2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9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要高度认识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立即行动起来,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公告》要求,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把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为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提供切实保障。

  二、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公告》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逐一进行排查摸底,确定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台帐和档案,制定监管计划和措施,定岗、定人、定责。依照《公告》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逐一对照检查,严防脱查脱管,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和玩忽职守行为,把“安全生产、预防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促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公告》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告》要求进行自检,在逐条落实《公告》的基础上,细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看守制度。建立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和奖惩责任。强化企业真正做到自身的基础情况清,危险物品底数清,安全隐患清,防范措施清,检查记录清,提升本质安全,严防发生事故。

  四、请将《公告》和本通知要求迅速传达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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