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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机制。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安委会职能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生较大事故和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县(市)、区、开发区要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进一步强化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通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难点问题。在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公检法、监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行政执法的合力,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奖励办法,市政府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使指标科学合理;严格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促进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鼓励各地主动创新,探索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执法检查,认真履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严格高危行业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依法带班制度。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尤其是对发生事故企业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允许生产,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各地区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推行企业安全承诺,总结推广一批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典型经验,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工商、金融、保险以及具有资质管理的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对“黑名单”企业依法实施制裁或限制,以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自我约束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
  (五)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确保事故统计准确及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制度,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公布举报部门和电话,进一步加大举报信息的核查力度。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六)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备案、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建立和完善由监察机关牵头,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参与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肃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查处。定期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通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七、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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