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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三定”方案,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逐步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业监管职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三)落实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职责。按照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内设职能设置和人员力量。各产煤县(市)、区要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能机构,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并延伸到重点产煤乡镇,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和装备,进一步强化煤矿日常安全监管。
  (四)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地区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着力推进安全监管机构特别是县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国内生产总值、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状况,配备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监管权威性不够、监管力量不足、行政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注重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并纳入县(市)、区政府安全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力量。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执法力量,鼓励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装备、服装统一管理等方面积极创新,不断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力度,加强对事故单位整改措施情况的督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区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认真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充实人员,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协调,理顺管理体制,层层抓好落实,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又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要注重职能结合,认真履行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职能,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五、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到乡镇、街道
  (一)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负责信息通报和事故报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办法,立足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工作,赋予乡镇、街道对企业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纠正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暂停作业、建议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职权。总结推广加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经验,不断创新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新路子、新办法。
  (二)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在乡镇、街道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职能机构或办事机构(安全监管办、安全监管站、安全监管所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实行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为主或者按区域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监管分局、安全监管派出所、安全监察执法中队等)的体制。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职能机构,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对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职责范围、权力义务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着力解决基层安全监管机构难落实、安全监管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在乡镇、街道设置的综治办加挂安全监管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站或所等)牌子,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延伸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委会)安全监管网络。按照《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要求,研究制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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