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即将修订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分类》、《生产安全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国家标准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矿用弹性波超前探测仪通用技术条件》等行业标准。根据《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地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工作,通过技术、管理等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明确在相关行业标准中强化安全管理要求,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38号)。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先点后面、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一年打好基础、两年重点规范、三年基本标准,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2009年:非煤矿山企业达标率50%;大中型和规模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剧毒、易燃易爆、涉及危险工艺(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达标率30%;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达标率70%。2010年:非煤矿山企业达标率80%;大中型和规模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达标率70%,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达标率100%;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达标率100%。2011年: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大中型和规模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各地区和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加强检查督促,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总结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在煤矿、建筑施工、水电施工、道路运输、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度,选树一批安全标准化“示范县(区)”、“示范企业”。
(三)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要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企业安全准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名优品牌建设、先进评比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激励机制。依托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组织,建立企业安全标准化评比机构,为开展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将标准化工作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备案制度、统一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监管工作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分别确定不同类别的企业作为标准化建设的典型,通过树立、推广典型,指导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四、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一)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的位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地区、各行业(领域)都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