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佛山市部分水泥生产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批复
(二○一○年六月二日 粤价〔2010〕108号)
佛山市物价局、经贸局,广东电网公司:
佛山市物价局、经贸局报来《关于我市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问题的请示》(佛价〔2010〕38号)收悉。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现场核查,佛山市三水区三鹿水泥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三虎水泥有限公司、广东省三水区南边路路通水泥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高明区红河建材有限公司5家企业的落后水泥产能设备已关停和拆除。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上述5家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此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