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鄂财建发[2010]77号)
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建立资金监管工作制度,采取主动告知、主动衔接、主动服务的工作措施,加强资金的拨付、管理,有效地促进了中央扩需政策的落实到位。近日,省审计厅审计调查情况反映,扩需资金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拨付较慢、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问题。为进一步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央扩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快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中央投资资金的及时拨付,是保证推进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减少资金滞留时间。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坚持“三个主动”工作措施,加快资金拨付。在接到资金文件后,及时与项目单位联系,加快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未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的,财政部门要主动过问,主动上门,督促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积极协调项目单位解决在项目建设中的资金问题,确保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要简化流程手续,加快资金拨付。对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继续按投资额的30%预拨工程启动资金;对点多面广、投资额度小的补助项目,继续实行报账制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央投资执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用款前的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准备工作,督促抓紧项目开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足额拨付资金,不允许人为滞留,确保资金拨付进度不落后于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的时效性。
二、规范资金拨付管理
要坚持“管理不能松、程序不能减,标准不能降”的原则,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要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拨付审核。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设置资金专账,单独核算。资金拨付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