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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安监管综字[2009]6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安监管法规字[2009]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一要充分认识《规定》的内涵和意义;二要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和培训;三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四要制定和实施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五要认真实施责任追究;六要深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安监管法规字[2009]18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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