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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安监管法规字[2009]186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定》的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内涵和意义

  《规定》是在《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追究原则,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的范围与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等。它是安全监管部门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工作职责,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有力体现。对于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规定》的学习和培训纳入到安全生产学习计划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加深理解,深入研究,融会贯通,指导工作,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三、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职责,进一步划分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工作的错位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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