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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许昌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寒潮和霾所造成的灾害。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防灾减灾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灾害性天气气候探测监测和预报预警;(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三)雷电灾害防御;(四)应急气象服务、雷电灾害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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