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安监管综字[2010]3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排查意见>及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治工发[2009]3号)要求,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09]50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审批字[2009]241号),长春市安监局制定了《长春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长春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
长春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09]50号)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和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细化安全措施,严肃查处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坚决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进一步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趋于好转。
二、主要任务、目标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对2008年以来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履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自查,对于没有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限期补办相关审批程序,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要对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检查,对于无证生产的企业,会同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当地现有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对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检查,严格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五)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和企业要进一步细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严格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加大对责任事故单位和人员处罚力度,同时要跟踪生产安全事故背后腐败和移送司法机关人员调查和处理。
三、排查范围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按照统一部署,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投资500万元以上和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市安监局汇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3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