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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二、严格执行征地程序,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项目建设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征地工作。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建立征地听证制度,征求被征地集体和群众的意见。对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在征地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各地政府要对征地过程实行全程监管,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账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由银行向被征地农户直接兑付个人应得补偿费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坚决杜绝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问题的发生。征地中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类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的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对全省项目建设起到示范作用。

  三、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做到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执行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审批备案制度。凡不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实施拆迁;凡前期工作不充分、补偿安置不到位的拆迁项目,不得实施拆迁;拆迁矛盾突出、上访数量居高不下的地区,除国家重点建设和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外,严格控制拆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及拆除单位的资格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从业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快建立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信用体系。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必须依法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相关单位及拆迁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要严格执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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