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5分)
凡全县(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下达指标的,扣15分;县(区)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乡(镇)的,则该县(区)完成基本农此项得分等于此项总分(15分)减去此项总分乘以未完成下达指标乡(镇)占全县(区)所辖县乡(镇)的比例。
2、保护制度。(2分)
年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九项制度的,得2分。抽查中每发现一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保护责任。(6分)
(1)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4分)
县(区)、乡(镇)、村三级按要求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4分。考核中,每个县(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6户农户,每发现一起不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落实。(2分)
县(区)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年中和年终自查并有工作报告的,得2分,考核中,没有年中、年终专项自查和报告的,扣1分,扣完为止。
4、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维护。(2分)
各县(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齐全,并对年内新建保护标识和往年建立的保护标识进行维护,保证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2分。考核中,每发现一处保护标识受损严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5、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5分)
县(区)财政设立了土地出让金专户,并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项目的,得5分;设立了专户,未足额提取的,扣3分;未设立专户的,不得分。
(三)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0分)
1、耕地占补平衡台账。(4分)
各县(区)占补平衡台账能够按照规定要求真实、清晰、完整记录占补平衡账目的,得4分;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考核中,发现一起未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的,扣2分,扣完为止,发现一宗未及时登记台账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2、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管理。(6分)
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关于土地管理开发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凭证、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完整规范的手续和资料的,得6分。考核中,发现一处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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