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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一专四查”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单位要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注重积极探索、推广、拓宽专家参与安全检查的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好这种安全检查形式和方法,各有关单位也要在安全生产专家经费保障上予以大力支持。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管中,要重点检查企业法人代表(经理)履行以下职责情况: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4、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5、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制订、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调查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决定。
  (三)督促企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动科技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实施有效督查,确保企业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督促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规定的,也要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取和使用。
  2、高危企业必须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依法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4、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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