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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培训(2010年5月)。由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领导小组举办两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培训班,对煤与瓦斯突出及突出区域矿井的技术负责人、矿长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预测预报与效果检验技术、区域与局部防突技术、安全防护技术等内容。

  (三)制定防突工作方案(2010年5月-6月)。各县、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防突工作方案,并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排查煤与瓦斯突出隐患。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和时限。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于5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开展督促检查(2010年5月-6月)。由各县、区(市)政府自行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逐矿检查,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督促检查中,要加强技术指导,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建立档案,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进度和质量。

  (五)组织专家会诊(2010年7月)。对煤矿自查和市、县两级检查抽查到的隐患,组织专家集中会诊,30万吨以下的矿井由县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会诊,30万吨及其以上的矿井由市领导小组组织专家会诊。专家会诊后要提出会诊报告,帮助煤矿完善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措施。

  (六)完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防护措施(2010年8月30日前)。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及突出区域未作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要安装并有效使用瓦斯抽采系统,完善压风自救等设施和措施,确保瓦斯抽采系统安装、使用和抽采指标达到煤矿安全行业标准。

  (七)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阶段性工作总结(2010年9月25日前)。对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提出下步工作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组建专家组,大力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要督促煤矿全面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完善瓦斯地质资料,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完成防突设计,配齐防突设备、工具、仪表,健全防突工作机构,落实防突人员,开展防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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