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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4、建立协管员制度。全面完成萤石等矿产的勘查、开采和保护矿区监管责任牌的设置工作。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于7 月10 日前完成协管员的指定工作,明确其工作任务和职责。协管员姓名、所在地、单位和举报电话由市级国土资源局统一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公布,并同时报省厅备案。

  5、按规定完成拟整合萤石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开采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

  (二)惩处督办阶段(8 月1 日至10 月31 日)

  1、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通报或者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省厅备案,省厅将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公开通报或者挂牌督办。

  2、有萤石等矿产开发整合任务的,市级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必须亲自挂牌督办。

  3、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于10 月20 日前,全面完成越界开采、超控制指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11 月1 日至11 月30 日)

  1、各有关市国土资源局于11 月10 日前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并向省厅提交专题报告。

  2、省厅将于11 月10 日至20 日组织市际互查、抽查,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自查报告。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订。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职责分工,落实市、县二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和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突出重点,联查联动。

  杭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萤石矿产集中分布地区,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联查联打,严堵违法违规的缺口,严肃查处收购使用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坚决封住违法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通道。

  (三)强化规划,合理投放。

  当地矿产资源规划对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未进行具体规划安排的,要按有关要求编制重点勘查区和重点开采区专项规划,其中拟安排矿产勘查项目要与拟设探矿权范围对应。已经完成资源潜力评价和1:5 万地质矿产调查的,应编制钨、锡、锑、钼、萤石等矿产矿业权设置方案。钨、锡、锑、钼、萤石等矿产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省厅审核,国土资源部批准的,今后不予新设矿业权,以促进新增矿业权合理布局、有序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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