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或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七)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八)补充编制矿产勘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对萤石等矿产布局不合理的多个毗邻勘查开采矿区,应补充编制勘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按规定报批。
(九)建立“协管员”机制。由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确定一名专职协管员,负责落实辖区内萤石等矿产勘查开发的监管责任,将监管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举报电话等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并在采矿权告示牌中注明,探矿权也必须逐一设立相应的矿区监管责任牌。
(十)严厉查处渎职、失职和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批准勘查、开采萤石等矿产,擅自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要既查事又查人,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2010 年11 月底前,全面完成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具体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清理排查阶段(6 月1 日至7 月31 日)
1、全面完成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行为的清理排查,重点对越界开采、超控制指标开采情况严重的地区开展调查摸底;
2、按《关于下达2010 年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0 年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2010 年度钨、锑、萤石等矿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完成责任书和合同书的签订工作;
3、各有关市国土资源局将辖区内萤石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情况,开采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情况,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无证勘查开采行为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正式报省厅,同时附《钨、锡、锑、钼、萤石等矿产采矿权调查汇总表》(见附件1)、《钨、锡、锑、钼、萤石等矿产探矿权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省厅统一将所有萤石等矿产采矿权人名单和控制指标分解情况在厅门户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