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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9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 号)和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开展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萤石、钨、锡、锑、钼等矿产(以下简称“萤石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越界勘查开采、超量开采行为;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不留死角,维护正常的开发秩序;集中整治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较为混乱、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的重点地区;全面检查勘查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切实落实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萤石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开展拉网式排查,集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二)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进行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提请原登记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三)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

  (四)深入清理超越批准范围勘查开采的行为。对超越批准范围勘查的,责令退回其原范围内勘查;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五)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对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超总量控制指标的按超出部分核减下年度指标。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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