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并按标准进行自评;
(3)无重大火灾隐患;
(4)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较大以上(含,下同)火灾事故的。
4.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收到单位的自评报告后,应按照评定方法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应报辖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考评验收。
4.5 对评定不达标的单位应依法责令改正;评定为达标和基本达标的单位必须每年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备案,由辖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组织随机抽查。
4.6 评定为达标、基本达标的单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5 附则
本标准涉及各类表格、标志标识可参阅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相关资料。
附件3
福建省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标准(试行)
1 范 围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乡(镇)、街道及社区、建制村。
2 建设要求
2.1 基层消防组织机构建设
2.1.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工商所、社区(建制村)等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辖区公安消防大队的业务指导。
2.1.2 村(居)委会成立村(居)委会主任负总责、其他村(居)委会成员和驻村(社区)警务人员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消防安全委员会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辖区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2.1.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责任奖惩和消防安全联防联治等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专(兼)职消防队工作职责。
2.1.4 村(居)委会建立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等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公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志愿(义务)消防队工作职责。
2.1.5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村(居)民委会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2.1.6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村(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年组织考评、兑现奖惩。
村(居)委会与村(居)民签订《防火公约》,与辖区物业管理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1.7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设有专(兼)用消防工作室(消防服务中心),配备消防档案柜与必要的办公用具,制作消防设施分布图、消防组织网络图,存放消防基本情况档案、火灾情况档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消防会议记录档案、《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消防巡查档案、消防设施器材档案等资料。
2.2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2.2.1 乡(镇)政府要制定消防规划,完成总体规划并已依法批准的城镇,消防规划审批率达100%,并组织实施。消防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等内容。
2.2.2 村民委员会要编制简易消防规划。结合乡村道路建设,逐步打通消防通道;结合村民住宅建设,逐步落实建筑防火间距;结合饮水工程、水利灌溉工程建设,逐步落实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2.2.3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镇、街道、村居,应在供水干线上建设消火栓。自来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口。消火栓的设置应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2.2.4 社区、建制村要在适当位置设置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或消防器材箱,确定维护、看管责任人员。配备标准为:2000户以下不少于2个,2000至4000户的不少于3个,超过4000户的不少于4个,并布局合理。
公共消防器材存放点要配置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等器材,有条件的可配备消防战斗服、消防头盔。
2.2.5 街道、社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