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严格考评验收。各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有效推进工作的落实,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政府每年对下一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包括“四项责任”在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考评;区、镇(街)两级政府负责农村(社区)“四个基础”建设考评验收工作,报上一级政府“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备案;社会单位应按照“四个能力”建设评定标准自评后,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确认,经确认合格的报辖区“防火墙”工程领导机构考评验收;市公安局每年组织一次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建设考评。各项考评工作应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进行,并将考评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2012年6月,市政府将组织对全市各区“防火墙”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整体验收,总结表彰。
㈣落实责任追究。各区各部门要把政府部门“四项责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机制,根据《
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115号)对有关领导问责。
四、工作要求
㈠坚持政府主导。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保障工程”,切实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检查督导,狠抓落实。要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保障消防工作业务经费,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示范镇(街)、村(居)等考评内容。
㈡坚持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信息通报、经验交流等各项工作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推进我市“防火墙”工程实施的合力。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本系统内所有单位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指导和督促行业、系统内所有单位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评,跟踪、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一步细化标准和要求,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本行业、本系统检查考评内容。
㈢坚持关口前移。各级政府要发动全社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本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把排查整治与健全制度、加强培训、改进技术等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系统、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以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建筑等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单位和场所为重点,每年集中开展一到两次专项行动,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老城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私房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隐患消除在发生之前。
㈣坚持专群结合。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加大投入,发挥消防教育馆、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三懂四会”的要求。2010年底前,全市所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从业人员100%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合格;2011年底前,其他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从业人员100%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自2011年起,社会单位不得录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自动消防设施工作。
附件:1.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
2.福建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3.福建省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1
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
(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
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公通字〔2010〕16号),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
消防法》,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推进“平安福建”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