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龙门黄河大桥货运车辆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9]76号)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龙门黄河大桥货运车辆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的请示》(晋高管收字[2009]72号)收悉。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侯马至禹门口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416号)文件中批准的龙门黄河大桥货运车辆临时收费标准已到期,为保持龙门黄河大桥收费的连续性,经研究,在正式收费标准未核定前,同意龙门黄河大桥货运车辆继续执行原临时收费标准,即:标准装载部分暂按我省高速公路隧道收费标准收取,基本费率0.32元/公里。其它有关事宜仍按照晋价行字[2006]416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