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参照享受已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年度核定拨付。
上市公司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建造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支出;引进人才的安家费、购房补贴、子女就学困难资助或者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的奖励支出。
(四)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五)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区受益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六)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中涉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依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执行。
(七)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除国家规定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国家或者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八)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安排或者向国家、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