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是:
⒈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⒉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⒊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⒌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部门举荐、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
(五)组织优质中介服务团队
1.大力支持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大力吸引并支持境内外著名证券中介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分支机构,金融类中介机构可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9〕399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参与我市企业改制上市。
2.建立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受理本市业务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厦委办发〔2007〕28号)的规定,凡是应当进入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信息系统的,应当进入该信息系统并到上市办办理备案手续。
3.不断完善对证券中介机构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在市上市办备案的证券中介机构与我市拟上市企业签订上市等直接融资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上市办报备有关情况。市上市办跟踪评价证券中介机构在我市执业情况,建立证券中介机构在全市执业和诚信档案,供拟上市企业参考。
三、实施政策扶持
(一)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二)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30万元补助。
(三)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