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
项目建设用地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承担并落实到位。
(二)资金安排:
1、中心城区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
省财政补助闽清县、永泰县和平潭县三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各300万元;补助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各210万元;补助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各90万元。市财政按照省定额补助标准给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四个区实行1:1配套,各配套资金90万元。其余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承担并落实到位。
鼓励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福清市再建一个中心,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若再建一个中心省财政将另奖励各54万元,市财政将按照省定额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福清市若再建一个中心,省财政将另奖励福清市126万元。
2、乡镇和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
省财政补助每个乡镇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10万元,补助每个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15万元。其余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承担并落实到位。
五、工期要求
7月中旬前完成项目前期各项工作;7月下旬动工建设;12月上旬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体育、教育、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为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监督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政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总负责;县(市)区体育部门作为县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乡镇和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体育、教育、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条件。项目建设用地由县(市)区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项目宜在交通便捷、人口相对集中区域选址,避开阴坡面、滑坡体、悬崖边、泥石流和洪水等宜发灾害地段,做到布局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使用。项目建筑设计应在完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省里建议的建筑设计方案或因地制宜由本地提出的设计方案(但建设面积和内容不得少于省里的规定)进行单体工程设计。体育器材设备由省体育局统一采购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