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日
福州市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民族健康素质的重要基础,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功能定位
按照“统筹利用,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青少年为使用主体,以球类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组织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力求项目建设布局合理、集约用地、节约投资、安全可靠、方便使用。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底前,每个县(市)区中心城区要建成1个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所有乡镇和城市街道要建成1个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其中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城市街道要建成2个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
三、项目建设标准要求
(一)中心城区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
1、建设内容:室外灯光篮球场2片、小型足球活动场1个、室外健身器材若干件和1800平方米室内乒乓球、羽毛球、棋牌等综合活动馆1幢;
2、建设用地:不少于6亩。
(二)乡镇和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
1、建设内容:室外灯光篮球场1片(包括300个座位的看台),安装室外健身器材若干件等,有条件的乡镇可预留1.5亩地,作为续建国家级农民体育健身活动中心工程用地。
2、建设用地:不少于2亩。
四、项目建设用地及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