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艺美术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由市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风味小吃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由市贸发局具体负责;
(三)特色农产品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由市农业局具体负责;
(四)特色水产品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
(五)特色园林花卉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由市林业局具体负责。
第七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保护工作组做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助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三)负责组织草拟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和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四)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保护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具体的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细则;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对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年审工作;
(四)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各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收费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第三章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保护申请,由福州市地理标志产品申报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第十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