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制度。创业投资机构可按其在湖北投资额3-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政府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对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所发生的部分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九)建立财政科技投入对创业投资的跟投制度。对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选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创投引导基金可根据情况,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0%以下的比例进行跟进投资,并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项目退出时,对于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机构,可按不超过财政科技投入总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后的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办法在章程、协议中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当地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跟投。
(十)建立和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业绩激励机制。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创业投资机构通过制定“高管持股”和“项目经理跟投”等制度,建立有竞争力的业绩激励和约束制度,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实行年薪制、股权、期权等激励措施,以及项目经理按不低于项目投资额1%的跟进投资。
(十一)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特别是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再融资。鼓励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撤出后继续投资。充分发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平台作用,为全省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交易等服务。积极争取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代办股份转让试点。
(十二)加强财政科技投入与创业投资的结合。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保荐制度,省内外创业投资可将投资的科技项目保荐给科技管理部门。凡获得创业投资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省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各类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十三)积极发挥创业投资机构在企业培育、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建立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尽职调查和托管制度。可委托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对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进行尽职调查,对项目执行和企业发展进行监理、辅导以及日常跟踪管理服务。
(十四)促进创业投资机构与科技型企业的对接。搭建省内外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科技型企业进行信息交流、项目洽谈、投融资需求对接的平台,促进创业投资机构与我省科技型企业的合作。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反映行业诉求、联结行业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创业投资与财政科技投入、创业投资与科技型企业的对接交流的平台;积极组织、定期举办中国中部创业投资大会,活跃区域创业投资氛围。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市州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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