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价格〔2010〕624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改委(局)、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价优惠
自2010年6月1日用电量起,采用离子膜工艺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南、北网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5元、0.0082元;采用普通工艺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南网每千瓦时提高0.0235元。
自2011年6 月1日用电量起,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全部改按国家颁布的我省目录电价表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执行。
取消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价优惠后,电网企业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解决电网企业电价矛盾。
二、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
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在我省已公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和生产设备名单中,其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设备仍在使用的,自2010年6月1日用电量起,将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生产设备用电的加价标准,不分行业一律按每千瓦时0.40元执行。
各地发改委要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生产设备的动态甄别工作,对已拆除或应执行差别电价且尚未公布的生产设备,要及时报省发改委确认,由省物价局公布对其撤销或执行差别电价。
三、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能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的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超过限额且未达到一倍的,超过部分的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超能耗企业和产品名单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