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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境内水电企业股权及资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境内水电企业股权及资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阿府函〔2010〕8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州境内各水电企业:

  近年来,在我州境内建设的部分水电站在建成后相继转让,转让价格越来越高,导致电站效益越来越低;同时,这些转让后的企业管理混乱、职工队伍不稳、上访事件时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导致电网安全隐患增加,电力运行不经济,生态恢复和保护难以落实。

  水电企业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州电网等级多,格局复杂,不安全因素多,管理难度大。随着我州经济的加速发展,对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对电网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的有序、有效和生态安全,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州境内水电企业的股权及资产交易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凡需进行水电股权以及资产转让的股东或业主,在转让前必须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正式交易前必须将交易的相关条件(包括交易价格、职工安置、电量管理、安全环保及其它附加条件)一并上报州人民政府,经审查、公示、批准以后方可交易。

  二、凡需受让水电站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业主必须符合州人民政府关于电力方面的相关要求,并无条件保证企业在转让过程中及以后的稳定。

  三、交易双方必须依法缴纳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四、受让方所受让的股权或资产一律视为新电源点的开发,并按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阿府发〔2007〕20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阿府发〔2007〕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转让股东及业主如在转让前尚有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必须在股权或资产交割前还清债务。

  六、在同等条件下,州人民政府和州内企业有优先购买权。

  七、凡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而进行交易的水电企业,工商、税务、国资、财政、经委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企业股权和资产等变更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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