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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等六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等六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10]185号 苏财综[2010]38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注册土木工程师等六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请示》(苏建计[2009]29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5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0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设部门在组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共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继续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规定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即: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0元 (含上缴国家部分,即每人每科24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30元(含上缴国家部分,即每人每科30元)。

  二、各有关部门、收费单位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有关收费单位接到通知后,即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前,由省建设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国家有新文件出台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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